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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学校拆迁的一点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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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楼
发表于 2006-8-9 17:35:0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按照世界通行的惯例,拆迁分为公共性/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。公共性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福利而为,且须由相关机构批准,拆迁过程中必须给与被拆迁户以合理的补偿;而商业性拆迁,不但要政府批准,还要由开发商同被拆迁户一户一户地谈判,按市场价格以充分合理的补偿来换取被拆迁户的同意。在这里,到底是否拆迁、如何拆迁、如何补偿,完全是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的事情,是属于市场调节的私域问题,政府所要做的,就是审核开发商有没有相关资质。我相信学校的拆迁行为本身应属于公益性拆迁,其中不含有任何商业目的。学校领导会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给拆迁户予合理补偿的,拆迁户的反应存在明显的过激倾向,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,极大地损害了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声誉。拆迁户的利益要求是多元化的,国家的合理补偿不可能全部满足所有拆迁户的个体要求。拆迁户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最大化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决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。拆迁户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应。我相信政府部门会给予充分的考虑。但拆迁户的要价也必须有个限度。这里必须考虑一个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。如果拆迁行为本身属于商业性拆迁的话,那就另当别论了。作为一名老校友,我衷心希望这件事情不要影响学校的正常发展。因为,学校现在的发展局面来之不宜啊。
帮修改了一下  by Liko
2#楼
发表于 2006-8-9 18:03:11 | 只看该作者
拆迁户的反应存在明显的过激倾向,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,极大地损害了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声誉。

嗯,支持公正的说法,但是不知道过激在何处表现出来?(中间进来、不懂细节)
3#楼
发表于 2006-8-9 18:46:42 | 只看该作者
你俩辩论下
一定很精彩
呵呵
4#楼
 楼主| 发表于 2006-8-10 10:51:22 | 只看该作者

对学校拆迁的一点看法

在出现突发事件时,我们应该采取理性的态度去分析整个事件的过程。在利益冲突的背后,双方的目的究竟是什么?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学校领导,应当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各类矛盾,这好比是一场博弈。当利益的天平倾向于矛盾对方时,学校的整体利益必然受损。这里就涉及个利益的平衡点。拆迁方在没有满足自身要求的前提下,运用过激语言,通过非正当渠道进行宣泄的方式就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。在外人看来,即使拆迁方争的有理,也会失去同情心。这件事说白了就是一个公益拆迁行为的补偿幅度问题。我不相信学校会与所谓“黑社会”建立某种联系。
5#楼
发表于 2006-8-10 11:25:12 | 只看该作者
里工的后台是那?
527xf 该用户已被删除
6#楼
发表于 2006-8-10 18:23:36 | 只看该作者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7#楼
发表于 2006-8-13 15:10:32 | 只看该作者

完全同意

社会很大,各种人都有.有的人没有理性,不懂现代社会的行为规则,没有必要被他们的行为所干扰.想想文革中一些愚蠢的行为应该可以理解
8#楼
 楼主| 发表于 2006-8-13 17:02:39 | 只看该作者

对学校拆迁的一点看法

Sample Text学校既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,学校是履行教育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,拆迁户的利益与学校的整体利益应该不在一个层面。当然,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利益的不平等。学校争的是3万左右师生的利益,而拆迁户争的是家族的个体利益。在两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,要寻求和谐,一方必须作出一定的让步。当然,学校的让步必须置于国家的政策幅度范围之内。事实上,拆迁户的资金补偿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。人性化拆迁的前提,只能有两个:一个是拆迁户的要求幅度合理;另一个就是建设单位在补偿问题上的不计成本。
9#楼
发表于 2006-8-13 17:54:53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guoyuanyi 于 2006-8-13 17:02 发表
Sample Text学校既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,学校是履行教育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,拆迁户的利益与学校的整体利益应该不在一个层面。当然,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利益的不平等。学校争的是3万左右师生的 ...

说得不错!!你不是学校的官员来安抚民心来了吧
10#楼
 楼主| 发表于 2006-10-4 08:58:09 | 只看该作者

对学校拆迁的看法

按照世界通行的惯例,拆迁分为公共性/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。公共性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福利而为,且须由相关机构批准,拆迁过程中必须给与被拆迁户以合理的补偿;而商业性拆迁,不但要政府批准,还要由开发商同被拆迁户一户一户地谈判,按市场价格以充分合理的补偿来换取被拆迁户的同意。在这里,到底是否拆迁、如何拆迁、如何补偿,完全是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的事情,是属于市场调节的私域问题,政府所要做的,就是审核开发商有没有相关资质。我相信学校的拆迁行为本身应属于公益性拆迁,其中不含有任何商业目的。学校领导会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给拆迁户予合理补偿的,拆迁户的反应存在明显的过激倾向,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,极大地损害了哈尔滨理工大学的声誉。拆迁户的利益要求是多元化的,国家的合理补偿不可能全部满足所有拆迁户的个体要求。拆迁户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最大化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决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。拆迁户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应。我相信政府部门会给予充分的考虑。但拆迁户的要价也必须有个限度。这里必须考虑一个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。如果拆迁行为本身属于商业性拆迁的话,那就另当别论了。作为一名老校友,我衷心希望这件事情不要影响学校的正常发展。因为,学校现在的发展局面来之不宜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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